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住宅項目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以促進住宅建設高質量發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居住環境。城鎮住宅項目建設、使用和維護必須執行該規范。該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該規范不一致的,以該規范的規定為準。
2.1.3 住宅項目應以滿足居住需求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設施及管線、場地和配套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筑應由一個或多個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獨立空間組成。
2 工程設施及管線應包括給水排水系統及設備、供電系統及設備、通信和有線廣播電視等智能化系統及設備、消防設施設備等;采暖地區尚應有供暖系統及設備;有燃氣供應的地區尚應有燃氣系統及設備。
4 配套設施應包括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場站設施及社區服務設施、便民服務設施等。
2.2.6 住宅建筑的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表2.2.6的規定,在規定設計工作年限內應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應滿足居住所需的通風、日照、采光、隔聲、防水、防潮、保溫、隔熱等性能要求。
2.2.8 住宅建筑及其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2.2.9 住宅建筑外窗、外墻裝飾、外墻外保溫系統及其他附屬設施等應安裝牢固,不應脫落、墜落。
2.3.5 住宅項目公共用途的給水排水、供暖、燃氣、供電、通信等設施不應擅自拆改。
2.3.6 住宅項目的公共空間和場地、公共設備和設施應定期進行維護、檢修和管理,并應保證公共設備和設施正常運行。
4.2.10 下列設備設施應設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間內:
1 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
2 公共管道閥門(必須設在套內的燃氣引入管閥門除外)、電氣設備及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套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4.2.13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系統時,應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且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墻、地面、與室外空氣直接接觸的樓面等的內表面在室內溫、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表面結露。
6.3.2 夏季自然通風情況下,夏熱冬暖、夏熱冬冷和寒冷B區住宅建筑的外墻、屋面的內表面溫度不應高于室外空氣溫度的最高值。
6.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地面面積的5%。臥室、起居室、廚房應能自然通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臥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面面積的5%;當房間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和陽臺地面面積總和的5%。
2 廚房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面面積的10%,且不應小于0.60 m2;當廚房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廚房和陽臺地面面積總和的10%,且不應小于0.60 m2。
7.2.1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建筑應設供暖設施。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建筑應設供暖、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位置。夏熱冬暖地區的住宅建筑應設空調設施或預留安裝位置。
7.2.2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統時,臥室、起居室和衛生間冬季室內供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18 ℃,廚房冬季室內供暖計算溫度不應低于15 ℃。
7.2.3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統時,應采用熱水作為熱媒,并應采取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7.2.4 住宅建筑設有供暖系統時,應具有室內溫度調節功能。
7.2.5 供暖系統不應有凍結危險,并應采取熱膨脹補償措施。
7.2.6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
7.2.7 廚房設置排煙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7.2.8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應設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與主要房間的接口。冷凝水管不應出現倒坡。
7.3.1 住宅建筑燃氣管道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供氣能力應滿足所設燃具在正常工況下同時工作的要求;
2 燃氣管道及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安全要求,并應根據住宅結構合理布置;
3 燃氣管道及設施不應設置在臥室,以及電梯井、通風道、排氣道、暖氣溝的豎井或溝槽內。
7.3.2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時,應按每套住宅分別計量。燃氣表的設置應便于使用、檢修和保養,并應滿足安全要求。
1 房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20 m,且不應與臥室、兼起居室的臥室等直接連通;
2 房間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應滿足燃氣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3 與燃具貼鄰的墻體、地面、臺面等應為不燃材料,安裝燃氣熱水器或燃氣采暖熱水爐的墻面或地面應能承受其荷載。
7.3.4 使用燃氣的住宅應設燃具的排煙及排氣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排煙及排氣裝置應有防倒煙措施,多臺燃具的共用煙道應有防串煙措施;
4 排煙口應設在煙氣容易擴散的室外開放空間,且煙氣不應回流至住宅建筑內或竄入相鄰建筑物內;
6 燃氣灶不應與燃氣熱水器、燃氣采暖熱水爐共用排煙及排氣裝置。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住宅項目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住宅項目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
一、《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2013第4.0.1條。
二、《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款)。
三、《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條。
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條。
五、《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條。
六、《住宅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條。
七、《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范》JGJ 367—2015第3.0.4、3.0.7條。
八、《城市居住區熱環境設計標準》JGJ 286—2013第4.1.1、4.2.1條。
本規范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出版傳媒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點擊下載:住宅項目規范.pdf